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95號聲請人 陳靜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憲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查報系爭本票提示日。㈡請提出相對人李憲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