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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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 鍾立民 被告西創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創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