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黃金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祐吉 等1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號共四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黃祐吉等1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