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5001870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9月20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