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誠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誠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誠雍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64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19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