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易緝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書類名稱「刑事裁定」應更正為「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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