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9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幼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