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澄選任辯護人張瓊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富澄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富澄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3月28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