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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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15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連續搶奪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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