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5歲
住彰化縣福被告甲○○男33歲
住彰化縣和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七號),經本院彰化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而移送本院,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均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叁台(內含IC板叁片)及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犯罪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年慶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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