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尤麗姝
陳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尤鍾慶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