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 邱顯聰
邱顯昌 邱顯益 邱奕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顯宏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麗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