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54號抗告人 鍾隆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4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抗告人鍾隆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92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