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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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85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8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麗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