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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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非常上訴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6號聲明人 賴自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非常上訴判決(106年度台非字第14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賴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非常上訴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