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31號抗告人 曾惠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曾惠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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