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清池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研究附件所示之法律意見後,到庭為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