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
張振興律師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二0、一二八三九、二一七一九、二二二一二、二二六三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0、一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涉嫌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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