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2號

原告 周淑卿 (住居所詳卷)

被告 張家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李怡靜

法官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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