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848號

債 權 人  鄭喬憶   住○○市○○區○○街00號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明琴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因係屬於公同共有之土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同年12月2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5日內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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