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東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登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