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王孝英 (即 吳鎮宇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