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三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有進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二十五行(判決正本第三頁第十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二十五行(判決正本第三頁第十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誤載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