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八四一號原告 李秋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福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拾萬肆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拾萬叁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