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6號再審原告 吳美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錫潘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對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