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停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間停車費事件,對民國102年6月11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