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人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兒子在大陸地區發生車禍,目前雖回復情況良好,惟因配偶需照料子女無法工作,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僅餘新台幣(下同)2,000元,爰聲請本院裁定降低還款金額等語。
三、查本法所規定延長履行係以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不變為基礎,而本件聲請人原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下同)98年12月31日開始更生程序,99年11月3日裁定認可每月清償9,569元之更生方案,另曾於101年9月16日因聲請人未成年子發生重大車禍,裁定其於101年9月起至102年8月止延長履行期限確定,是本件聲請人縱將履行期限再行延長一年,每月還款金額亦超過8,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降低還款金額至2,000元之聲請,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規定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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