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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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20號原告 陳昱鋒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起訴狀文義,係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立之裁決書表示不服。惟起訴狀誤載被告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應具狀更正被告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為楊金樹。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起訴狀僅記載103年度北市警交大字第AEZ36713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未檢附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之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之裁決書到院(倘未經裁決即已繳納罰款,請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申訴之意,並取得裁決書)。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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