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7號上訴人 吳孟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立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柒萬肆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