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現金股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35號上訴人即被告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維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現金股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658,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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