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397號
原 告 尤培陵
被 告 蔡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9日晚上11點,在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將污水直接由他家2
樓倒到大馬路上,原告住大觀路1段15號樓下,當時
原告正在自己門前維修液晶電視,忽然被告倒下傾大水,
因原告地勢比較低窪,造成原告來不及收儀器,及液晶電
視零件,還有要幫客戶維修故障液晶電視,要更換內部的
良品,主基板,高壓板,電源板,聲音版共14片,瞬間
泡水全部毀損,原告於是打板橋區大觀派出所報案,警察
獲報馬上前來處理,且警察到場被告2樓還繼續在滴水
,警察馬上拍照,並由後門按電鈴請被告下樓處理,但當
被鐵門打開,被告全家衝出來,不是道歉,是指原告說原
告很鴨霸,他兒子還嗆是混黑道,並說原告為什麼不到馬
路中間修電視,全家仗人多勢眾,一付要打架,兩位警察
看不對,大聲喝令二們一家5人,及警察進入屋內去處
理,另一位警察叫原告不用怕,他們會處理,這是什麼社
會,毀損他人物品,態度惡劣像流氓,約15分後,在波
告屋內協調警察走出來,告訴原告,被告願意賠償原告的
損失,叫原告列出零件損壞明細表,明天也就是102年
7月30號下午4點到大觀派出所與被告談損壞賠償事
宜,可是當天準時到大觀派出所被告又不賠,問昨天處理
警察他竟然說被告不涉及刑法毀損罪,要原告自己去提民
事告訴,把原告裝傻子,讓原告非常忿忿不平,警察昨天
講一套,今天又說一套。
(二)原告以維修液晶電視為業,液晶電視內部零件非常精密,
且絕對不能浸水,就像我們手提電腦一泡水,就完蛋,且
液晶電視故障維修,要換要換整片基版,所以單價很高,
且良品維修零件,泡過水也不可以幫客戶換修,可能日後
短路產生火災,非常危險。所以被告不顧行人安全,及樓
下狀態,直接將廢水往樓下潑灑,自私心態另人髮指,而
此種舉也非第一次,而被告習以為常,此次被告將原告損
害液晶零件及自行於網珞購買零件全部泡湯,且客戶因維
修時間要拖太久,全部不修理,被告自私舉動,造成原告
損失慘重。故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67550元。為
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67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家住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原告家住新
北市○○區○○路○段○○號,係鄰居關係,由於兩造的
一樓上方(一樓與二樓銜接處)都有裝設遮陽用約3公尺
之棚架,如果被告澆花時,被告樓上(被告係原告的隔壁
)的水只會噴到棚架上或到馬路上(如果有水,水是流到
被告家門口馬路上,也不是流到原告的家門口),絕不會
流進原告的家裡面,原告稱被告家中的水流入原告家中致
其家中液晶電視受損顯然違反經驗法則。
(二)以原告為客戶修理之液晶電視情形而言,一定是客戶的液
晶電視已經壞掉無法使用的情形,才有可能將液晶電視送
給原告修理,而原告必將其客戶的已壞掉的液晶電視置於
原告的屋內保管,以防他人偷竊或被資源回收業者(撿破
爛的)取走而遭到客戶求償,原告絕不可能將液晶電視放
在大馬路上,否則最近接連颳風來襲,原告客戶的待修的
液晶電視豈不是泡水或被水流走,無法修復或無法與客戶
交待?原告所說其客戶的待修的液晶電視被被告樓上流下
的水浸濕受損,顯然不可信,被告家中的水絕不可能流入
原告的家中,不可能致原告家中液晶電視受損情形,被告
並沒有侵權行為。原告請求顯無理由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電源板2片、高壓板4片、主基板7片等
照片乙幀僅能證明上開零件散落道路邊之事實,尚無從據
以認定上開零件即有受損且該零件之受損即為被告所致之
事實。矧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取現場處理
警員 黎彥廷 處理經過:...到場後查看係報案人(即原
告)將液晶電視之各樣機板放置於店門前的道路上,報案
人表示係隔壁2樓鄰居在樓上澆花,流下來的水將報案人
放置於店門前道路上的液晶電視機板弄濕,請隔壁鄰居下
樓說明,鄰居表示澆花時不知道隔壁樓下有人將液晶電視
各樣機板放置於店門前的道路上各等語,此有該分局102
年11月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員警職務報
告附卷可稽。尚難認前揭散落道路旁之液晶電視機板確係
因被告澆花而受損。此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前揭機板
受確係被告澆花所致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
,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75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