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