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劉春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0年9月6日│67,285元│CY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