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仲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星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貴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真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真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叁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