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AlvinChang被告 徐瑋佑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二二0八號被告徐瑋佑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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