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 游文進 訴訟代理人 游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3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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