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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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88號聲請人 魏金玉 即錡美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票據││││││新台幣)││種類│├──┼─────────┼───────┼────┼─────┼─────┼──┤│001│川富電機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双│100年10│44,205元│DA0000000│支票│││翁發│園分行│月31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