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41號聲請人 李和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5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