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梅枝 相對人 李正邦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部分,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2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票據號碼││││(新台幣)│││(年息)││├──┼───────┼──────┼──────┼──────┼────┼─────┤│001│103年8月31日│25,000,000元│104年1月30日│104年2月1日│20%│無│├──┼───────┼──────┼──────┼──────┼────┼─────┤│002│104年7月16日│5,000,000元│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7日│6%│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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