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1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號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陳順吉 及相對人丁○○於民國82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6月2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順吉於民國86年10月21日,復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丁○○、丙○○亦經登記完畢。相對人不依約繳付本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借據、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頭│林頭│206│原││2│26│全部│丁○○、 陳鎮 │││││││││││││台權利範圍各│││││││││││││持有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2│嘉義縣布袋鎮│嘉義縣布│住家用鋼│81.7│81.7││││││16│││平│全部│丁○○││││樹林頭26之1│袋鎮樹林│筋混凝土│8│8││││││3.│││方││、陳鎮││││號│頭段林頭│加強磚造││││││││56│││公││台權利│││││小段206│2層│││││││││││尺││範圍各│││││地號││││││││││││││持有2│││││││││││││││││││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