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10號聲請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翁清標 於民國84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翁清標於(一)民國91年3月25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在案。(二)民國93年7月16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翁清標於民國
84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5月19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翁清標清償屆期未償還借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5年度拍字第6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景山││1046│田│││15.9│全部│乙○○與 翁素 │││││││││││││梅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2│嘉義縣│布袋鎮│景山││1064│田││2│26.45│全部│甲○○權利範│││││││││││││圍全部│├──┼───┼────┼────┼────┼────────┼─┼──┼──┼──────┼─────────┼──────┤│003│嘉義縣│布袋鎮│景山││1064-2│田││2│26.46│全部│乙○○權利範│││││││││││││圍全部│├──┼───┼────┼────┼────┼────────┼─┼──┼──┼──────┼─────────┼──────┤│004│嘉義縣│布袋鎮│景山││1066│田││2│45.26│全部│乙○○與翁素│││││││││││││梅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