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甲○○臺北縣五股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被告乙○○臺北縣三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