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38號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反復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阻其再犯,有羈押之必要,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規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將被告羈押。
三、經查,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羈押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原因猶存,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涉竊盜罪行,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是為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作為,並阻其再犯,仍有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陳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經羈押後家中經濟斷絕,又有老母需要照顧等事由,均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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