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應受刑人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應受刑之人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6月29日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執行檢察官以該被告於執行階段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並提出執行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均影本)、具保人戶籍、被告戶籍及在監資料查詢列印資料等件為憑,經核無誤,被告為應受刑之人,於執行階段傳拘無著,具保人又無法促其到案,其顯已逃匿,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