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源鱍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源鱍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僅是源鱍水產有限公司? 林孟諄 則為其法定代理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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