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廖述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述標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