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吳政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8月23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500393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達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8月8日4時36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道○○號(凱悅KTV)。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手持蛋糕砸被害人 邱靖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吳政達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手持蛋糕砸
被害人邱靖蕾。
㈡證人即被害人邱靖蕾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經警受理報案而查獲,並有監視器擷圖13幀、現場錄影光碟
1片等附卷可稽。
三、本件被移送人吳政達因與友人至上揭地點辦慶生會並找來傳
播小姐即證人邱靖蕾助興,於活動結束後未思慮他人之感受
,竟冒然手持蛋糕砸證人邱靖蕾,致證人邱靖蕾臉部妝容、
衣物污損及不悅情況下向被移送人索賠時,被移送人未理會
隨即離開,進而引起被移送人之同行友人 廖盈如 與證人邱靖
蕾心互相鬥毆(此部分行為,移送機關已另案移送,並由本
院105年度中秩字第67號裁處),被移送人上揭行為,核屬
加暴行於人之態樣,又證人邱靖蕾於警詢時 陳明 不提告訴,
復審酌被移送人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
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齡方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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