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38號

原告 楊佳韻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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