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告 潘世烔

號(新北○○○○○○○○,現所在不明,應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契約約定事項第14條約定本約定書約定事項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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