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363號
原告 黃煌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盈淳